https://www.tagtaiwan.org.tw/custom_141948.html 章程 章程 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八十八年九月十二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一零四年九月十三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一零六年十月十五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婦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正式英文譯名「The Taiwan Association of Gynecology(簡稱TAG)」。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一、促進婦科醫學得研究、發展與教育。  二、增進會員與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醫院之合作與交流。第三條 本會涵蓋之領域,乃指凡與婦科疾病之診斷技術、治療方法(手術、藥物或放射線)等及其相關之醫學,均為本會之範疇。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依法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於其他地區設置分支機構。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定期舉辦學術演講會及研討會。  二、參加國際有關婦科醫學之會議及活動。  三、出版有關婦科醫學領域之學術論文雜誌及書刊。  四、協助並鼓勵會員積極參與國內外婦科醫學之研究、交流、合作及繼續教育。  五、設計完整、新穎的婦科醫學教育內容,以協助充實醫學系學生或各級婦產科醫師之教學與訓練。  六、配合政府衛生機構的政策,研擬並推廣婦科醫學相關之業務。  七、舉辦婦科醫學討論會,以提昇並普及婦科病人之醫學常識。  八、其他有關婦科醫學發展之事項。第七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第二章 會員第八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會員分下列五種。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五項資格之一者,由會員兩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會員。  一、基本會員:凡國內外認可之醫學院修習醫學畢業,取得婦產科專業執照者。  二、準 會 員:凡國內外認可之醫學院修習醫學畢業,取得醫師執照,在診所或醫院從事婦產科醫療工作者。  三、相關會員:凡國內外認可之生物、護理、醫學工程等相關科系畢業,從事婦產科有關的醫療保健、教育或研究工作者。  四、名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  五、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贊助者。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第九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如下:  一、基本會員具有下列之權利及義務:    1. 發言權及表決權。    2. 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3.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4. 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5. 接受本會委託或指派職務之義務。    6. 定期免費收閱本會之通訊或刊物。    7. 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專科醫師甄審(本會專科醫師辦法另訂之)。  二、準會員、相關會員、名譽會員贊助會員:    除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其他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退會之六個月前提出書面預告。第十三條 會員逾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得停止其會員之權利,但補繳所欠會費者,恢復其權利。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第十四條 本會已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常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不論擔任理事或監事,連續任期併算以六年為限。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會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秘書長、副祕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前項之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令定之。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及名譽理事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第四章 會議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營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隻臨時會意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第二十七條 會員度能請自出席會員大會時,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完成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書面同意行之。)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準會員及相關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準會員及相關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年度計劃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84 年 8 月 7 日 台(84)內社字第 8420107 號函准予備查。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八年九月十二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並報經內政部 88 年 10 月 11 日 台(88)內社字第 8833801 號函准予備查。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零四年九月十三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 104 年 9 月 22 日 台內社字第 1040070206 號函准予備查。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零六年十月十五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 106 年 12 月 7 日台內團字第 1060086765 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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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八十八年九月十二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一零四年九月十三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一零六年十月十五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婦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正式英文譯名「The Taiwan Association of Gynecology(簡稱TAG)」。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一、促進婦科醫學得研究、發展與教育。
  二、增進會員與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醫院之合作與交流。

第三條 本會涵蓋之領域,乃指凡與婦科疾病之診斷技術、治療方法(手術、藥物或放射線)等及其相關之醫學,均為本會之範疇。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依法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於其他地區設置分支機構。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定期舉辦學術演講會及研討會。
  二、參加國際有關婦科醫學之會議及活動。
  三、出版有關婦科醫學領域之學術論文雜誌及書刊。
  四、協助並鼓勵會員積極參與國內外婦科醫學之研究、交流、合作及繼續教育。
  五、設計完整、新穎的婦科醫學教育內容,以協助充實醫學系學生或各級婦產科醫師之教學與訓練。
  六、配合政府衛生機構的政策,研擬並推廣婦科醫學相關之業務。
  七、舉辦婦科醫學討論會,以提昇並普及婦科病人之醫學常識。
  八、其他有關婦科醫學發展之事項。

第七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會員分下列五種。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五項資格之一者,由會員兩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會員。
  一、基本會員:凡國內外認可之醫學院修習醫學畢業,取得婦產科專業執照者。
  二、準 會 員:凡國內外認可之醫學院修習醫學畢業,取得醫師執照,在診所或醫院從事婦產科醫療工作者。
  三、相關會員:凡國內外認可之生物、護理、醫學工程等相關科系畢業,從事婦產科有關的醫療保健、教育或研究工作者。
  四、名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
  五、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贊助者。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九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如下:
  一、基本會員具有下列之權利及義務:
    1. 發言權及表決權。
    2. 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3.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4. 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5. 接受本會委託或指派職務之義務。
    6. 定期免費收閱本會之通訊或刊物。
    7. 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專科醫師甄審(本會專科醫師辦法另訂之)。
  二、準會員、相關會員、名譽會員贊助會員:
    除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其他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退會之六個月前提出書面預告。

第十三條 會員逾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得停止其會員之權利,但補繳所欠會費者,恢復其權利。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本會已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常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不論擔任理事或監事,連續任期併算以六年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會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秘書長、副祕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前項之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令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及名譽理事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營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隻臨時會意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度能請自出席會員大會時,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完成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書面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準會員及相關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準會員及相關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年度計劃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84 年 8 月 7 日 台(84)內社字第 8420107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八年九月十二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並報經內政部 88 年 10 月 11 日 台(88)內社字第 8833801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零四年九月十三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 104 年 9 月 22 日 台內社字第 1040070206 號函准予備查。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零六年十月十五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 106 年 12 月 7 日台內團字第 1060086765 號函同意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