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台灣婦科醫學會為促進婦科照護的品質,特訂定[台灣婦科醫學會婦科專科醫師](簡稱婦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其目的為提昇一般婦科、基
因診斷、生殖內分泌、婦癌、婦女泌尿及微創手術的品質。
第二章 婦科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第二條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理事長聘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提名,呈報台灣
婦科醫學會理監事會通過,由理事長聘任之。
第三條 婦科專科醫師甄審委員任期同理監事,可續聘,為無給職。
第四條 甄審委員會擔任甄審婦科專科醫師及其相關之業務:
甲、審核申請甄審醫師之資歷。
乙、辦理婦科專科醫師考試之事宜。
丙、審核及修訂婦科專科醫師訓練計劃之內容。
第三章 婦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第五條 婦科專科醫師甄審之申請,應具備下列資格:
1.婦科醫學會會員滿三年
2.婦產科專科醫師滿二年
3.從事婦科相關醫療工作
4.專科醫師甄審申請需提供工作證明
擬申請者應檢具上列證明之影本,向本會索取申請書,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甄審委員於婦科專科醫師甄審時召開會議,審查申請甄審醫師之資歷及其所提出之證明文件;資歷不合規定時,即通知該醫師不予甄審;
如認為資歷、文件皆合格,應通知該申請甄審醫師,參加規定之甄審筆試及口試。(於106年12月底前入會之資深會員,並擁有一專科醫師
資格,並繳清會費者得在開放甄審期間以書面甄審,審核通過後即可取得婦科專科醫師證書)
第七條 婦科專科醫師之甄審考試,分為二部份,第一部份為筆試,第二部份為口試,申請甄審之醫師,須先參加第一部份之筆試,筆試及格後才
能參加第二部份之口試,(若備有台灣婦癌專科醫師、台灣婦產科內視鏡暨微創醫學專科醫師、台灣婦女泌尿暨骨盆重建專科醫師、台灣周
產期醫學會周產期專科醫師、國民健康局人工生殖機構施術醫師專科醫師、台灣福爾摩莎婦女泌尿醫學會專科醫師、台灣母胎醫學會專科
醫師,二項以上可視同筆試及格)。婦科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之日期、地點及費用,由理事會決定後公告之。因故不能
參試者,該費不予退還。
婦科專科醫師甄審筆試部份:
1.筆試採用選擇題(婦科教科書),內容主要涵蓋一般婦科、基因診斷、生殖內分泌、婦癌、婦女泌尿及微創手術等婦科醫學。
2.甄審委員會於評定成績後,通知各申請甄審醫師及格或不及格,但不公佈分數。
3.筆試及格有效期為兩年。
婦科專科醫師甄審口試部份:
1.婦科專科醫師甄審口試,於筆試結束後一個月內舉行,口試之日期、地點,由甄審委員會個別通知筆試及格者參加口試。
2.口試在指定之醫學中心或教學醫院內舉行,內容主要涵蓋一般婦科、基因診斷、生殖內分泌、婦癌、婦女泌尿及微創手術等婦科醫學。
3.口試成績評定後,由甄審委員會通知各申請甄審醫師及格或不及格,但不公佈分數。
4.如口試不及格者,可於下次舉行口試時申請再試,如連續二次不及格時,則須重新申請參加筆試,筆試及格後,再申請參加口試。
5.婦科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平均六十分為及格。收到成績之日起十日內,可以書面闡
明理由申請成績複查一次,但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
第八條 當申請甄審醫師於筆試及口試兩部份考試及格後,由甄審委員會報請台灣婦科醫學會,並公佈合格名單,發給婦科專科醫師證書,並酌收
證書工本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第四章 婦科專科醫師資格之展延及喪失
第九條 婦科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第十條 1.婦科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內容請見專科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2.經本會甄審合格之婦科專科醫師,應每六年提出申請再審查,經本會甄審委員會審查認定資格後,更換證書有效期限,並繳納證書工本
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3.如果會員換證不符本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中之換證規定,需於六年期限內完成足夠學分認證(六年內至少參加四次本會主辦的學術會
議),若六年後仍未有足夠學分,則寬限三年內補齊學分,並需重新參加本會專科醫師之筆試及口試,通過後始能再度取得本會專科醫師
證書。
4.若喪失婦科醫學會會員資格,則同時取消婦科專科醫師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增訂、修改亦同。
第一條 台灣婦科醫學會為促進婦科照護的品質,特訂定[台灣婦科醫學會婦科專科醫師](簡稱婦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其目的為提昇一般婦科、基
因診斷、生殖內分泌、婦癌、婦女泌尿及微創手術的品質。
第二章 婦科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第二條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理事長聘請,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提名,呈報台灣
婦科醫學會理監事會通過,由理事長聘任之。
第三條 婦科專科醫師甄審委員任期同理監事,可續聘,為無給職。
第四條 甄審委員會擔任甄審婦科專科醫師及其相關之業務:
甲、審核申請甄審醫師之資歷。
乙、辦理婦科專科醫師考試之事宜。
丙、審核及修訂婦科專科醫師訓練計劃之內容。
第三章 婦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第五條 婦科專科醫師甄審之申請,應具備下列資格:
1.婦科醫學會會員滿三年
2.婦產科專科醫師滿二年
3.從事婦科相關醫療工作
4.專科醫師甄審申請需提供工作證明
擬申請者應檢具上列證明之影本,向本會索取申請書,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甄審委員於婦科專科醫師甄審時召開會議,審查申請甄審醫師之資歷及其所提出之證明文件;資歷不合規定時,即通知該醫師不予甄審;
如認為資歷、文件皆合格,應通知該申請甄審醫師,參加規定之甄審筆試及口試。(於106年12月底前入會之資深會員,並擁有一專科醫師
資格,並繳清會費者得在開放甄審期間以書面甄審,審核通過後即可取得婦科專科醫師證書)
第七條 婦科專科醫師之甄審考試,分為二部份,第一部份為筆試,第二部份為口試,申請甄審之醫師,須先參加第一部份之筆試,筆試及格後才
能參加第二部份之口試,(若備有台灣婦癌專科醫師、台灣婦產科內視鏡暨微創醫學專科醫師、台灣婦女泌尿暨骨盆重建專科醫師、台灣周
產期醫學會周產期專科醫師、國民健康局人工生殖機構施術醫師專科醫師、台灣福爾摩莎婦女泌尿醫學會專科醫師、台灣母胎醫學會專科
醫師,二項以上可視同筆試及格)。婦科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之日期、地點及費用,由理事會決定後公告之。因故不能
參試者,該費不予退還。
婦科專科醫師甄審筆試部份:
1.筆試採用選擇題(婦科教科書),內容主要涵蓋一般婦科、基因診斷、生殖內分泌、婦癌、婦女泌尿及微創手術等婦科醫學。
2.甄審委員會於評定成績後,通知各申請甄審醫師及格或不及格,但不公佈分數。
3.筆試及格有效期為兩年。
婦科專科醫師甄審口試部份:
1.婦科專科醫師甄審口試,於筆試結束後一個月內舉行,口試之日期、地點,由甄審委員會個別通知筆試及格者參加口試。
2.口試在指定之醫學中心或教學醫院內舉行,內容主要涵蓋一般婦科、基因診斷、生殖內分泌、婦癌、婦女泌尿及微創手術等婦科醫學。
3.口試成績評定後,由甄審委員會通知各申請甄審醫師及格或不及格,但不公佈分數。
4.如口試不及格者,可於下次舉行口試時申請再試,如連續二次不及格時,則須重新申請參加筆試,筆試及格後,再申請參加口試。
5.婦科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平均六十分為及格。收到成績之日起十日內,可以書面闡
明理由申請成績複查一次,但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
第八條 當申請甄審醫師於筆試及口試兩部份考試及格後,由甄審委員會報請台灣婦科醫學會,並公佈合格名單,發給婦科專科醫師證書,並酌收
證書工本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第四章 婦科專科醫師資格之展延及喪失
第九條 婦科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第十條 1.婦科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內容請見專科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2.經本會甄審合格之婦科專科醫師,應每六年提出申請再審查,經本會甄審委員會審查認定資格後,更換證書有效期限,並繳納證書工本
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3.如果會員換證不符本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中之換證規定,需於六年期限內完成足夠學分認證(六年內至少參加四次本會主辦的學術會
議),若六年後仍未有足夠學分,則寬限三年內補齊學分,並需重新參加本會專科醫師之筆試及口試,通過後始能再度取得本會專科醫師
證書。
4.若喪失婦科醫學會會員資格,則同時取消婦科專科醫師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增訂、修改亦同。